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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fā)無錫市區(q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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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號 014006438/2024-02841 生成日期 2024-05-14 公開日期 2024-05-14
      文件編號 錫保建管〔2024〕1號 發(fā)布機構 無錫市住建局
      效力狀況 有效 附件下載 下載 政策解讀 下載
      內容概述 關于印發(fā)無錫市區(q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成員單位:

        《無錫市區(q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無錫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無錫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2024年5月14日

        

      無錫市區(q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無錫市區(q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使用和監(jiān)督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規(guī)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23〕1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稅收等優(yōu)惠支持政策,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符合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特定群體進行銷售,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本市市區(qū)范圍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和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配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市區(qū)范圍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及相關配套措施制定,會同相關部門編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負責組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應配售、資格審核、封閉管理等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guī)劃、民政、公安、行政審批、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金融監(jiān)管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供應對象和供應標準,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狀況和供應能力、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城市常住人口變動情況等因素進行制定并實行動態(tài)管理,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及售后管理應當納入全國統(tǒng)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臺。

        第二章  優(yōu)惠政策

        第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yōu)先供應。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在符合城市規(guī)劃、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支持閑置低效工業(yè)、商業(yè)、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土地用途,原劃撥的土地繼續(xù)保留劃撥方式,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出讓的土地應當收回并以劃撥方式供應。

        第八條 列入本市市區(qū)建設計劃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相關稅費政策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70號)規(guī)定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的相關政策,按照《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規(guī)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等三項工作的意見》(財綜〔2023〕39號)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資金來源包括: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開發(fā)企業(yè)的資本金及其他自有資金;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融資、貸款;

        (三)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四)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堅持以需定建的原則,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根據本地區(qū)經濟能力、房地產市場情況和各類住房困難群體實際需求,做到穩(wěn)慎有序推進。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方式嚴格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方式執(zhí)行。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實施主體,根據市、區(q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具體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開發(fā)建設、籌集、銷售、回購及相關管理工作。新建項目可以由市、區(qū)人民政府委托的建設主體投資開發(fā)建設,也可以按照政府組織協調、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投資開發(fā)建設。

        第十一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規(guī)劃選址,應當充分考慮各類購房群體對交通、就業(yè)、入學、就醫(yī)等方面的需求,合理安排區(qū)位布局,促進職住平衡,方便市民生活。

        第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fā)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家庭結構和人口政策等因素,優(yōu)化規(guī)劃設計方案,合理確定套型結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則,新建項目以中小戶型為主,存量資源轉化項目原則上戶型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

        第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guī)劃設計和建設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積極應用成熟、安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住房工程質量終身負責,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五條 嚴禁建設單位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實施商品房開發(fā)。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配售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土地取得成本、建設成本、管理成本和適當利潤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執(zhí)行。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價格原則上一年內不得調整。因政策調整、成本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價格的,應按程序提交調價申請,報市政府同意。

        第十七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主體應當在銷售房源前,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配售價格申請,并提交由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測算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不得收取任何未經批準的費用。    

        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商業(yè)、養(yǎng)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相關建設投入不得攤入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

        第五章  準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準入制度,重點針對符合本市條件的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需要的引進人才等群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優(yōu)先供應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zhèn)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一項目一銷售方案”,市、區(qū)可根據房源籌集情況,組織分類配售。銷售方案中應當明確申請流程、配售對象、準入條件、房源信息、配售價格、配售方式、輪候規(guī)則、配售活動安排、回購事宜等內容。

        本市市區(qū)范圍內享受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共有產權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正在享受公租房實物配租或者租賃補貼、人才租房購房補貼的,應當退出保障政策后,才能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享受征收安置補償政策未滿5年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暫不受理其購房申請。

        第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一對夫妻及其未婚子女構成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每個保障對象家庭只能購買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滿30周歲成年單身子女,可以單獨提出申請。新就業(yè)高校畢業(yè)生,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二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應應當建立輪候庫。有購房意向且符合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準入條件的家庭,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就業(yè)所在地的街道住房保障窗口提交購房書面申請,申購家庭應當提交《申請表》、家庭成員有效身份證明、戶口簿或者居住證明、婚姻證明(離異家庭應當提交離婚證明)、社保信息、家庭成員不動產查詢情況等材料。申報家庭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簽訂相關承諾書,同意授權相關部門進行戶籍、住房、婚姻、社保等狀況查驗。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申購家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購家庭資格審核通過后,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政府或者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納入我市保障對象輪候庫,取得申購資格。對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由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反饋核查結果。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申購家庭可向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后符合申購資格的,原申購順序維持不變。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將購房家庭情況錄入國家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統(tǒng)。

        第二十一條 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記時,應當標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再次抵押、上市交易”。

        第二十二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購房家庭不得向第三人進行轉讓。因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辭職離開本市等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或因購房家庭購買商品房確需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由政府明確的實施主體進行回購。因繼承、離婚析產、法院判(裁)決等發(fā)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權轉移的,房屋性質保持原性質不變。回購后的住房不改變房屋性質,仍作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

        提請回購的,保障家庭應當按合同約定內容履約到位,并在辦理回購手續(xù)前的1個月內,主動退出該房屋。保障家庭未能履行合同約定內容,未按期退出住房的,政府明確的實施主體有權停止回購。

        取得房屋未超過5年的,回購價格按原購買價格計算;取得房屋超過5年的,回購價格由具備房地產評估資質的第三方專業(yè)機構評估確定,回購時裝修費用不予計算和補償。

        第二十三條 為增強對各類來錫人才的吸引力,在本市市區(qū)注冊的企業(yè),經批準可以集中、適量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向用于解決本企業(yè)引進人才的安居。企業(yè)購買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改變政策性住房的性質,企業(yè)不得為使用者個人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區(qū)應及時納入街道和社區(qū)管理,發(fā)揮黨建引領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區(qū)管理機制。

        第二十五條 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交易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個人利益的,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實際情況,騙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個人,依據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關聯閱讀: 《無錫市區(q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圖解政策:《無錫市區(q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無錫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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