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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4-05464 | 生成日期 | 2024-09-14 | 公開日期 | 2024-09-14 |
文件編號 | — — | 發(fā)布機構 | 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濱湖分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征收土地公告(濱湖區(qū)〔2024〕006號) |
征收土地公告
濱湖區(qū)〔2024〕006號
2024年9月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收集體土地10.4566公頃(156.849畝)(蘇政地B〔2024〕6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現公告如下:
一、項目(地塊)名稱
胡埭路與民盛路交叉口東北側地塊
二、土地征收的面積、用途、位置
胡埭鎮(zhèn)馬鞍村農民集體土地10.3470公頃(155.2050畝),其中農用地10.3470公頃(155.2050畝),含耕地9.7743公頃(146.6145畝)。
胡埭鎮(zhèn)富安村長槽河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0.0805公頃(1.2075畝),其中農用地0.0805公頃(1.2075畝),含耕地0.0804公頃(1.2060畝)。
胡埭鎮(zhèn)富安村蔡村中隊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土地0.0291公頃(0.4365畝),其中農用地0.0291公頃(0.4365畝),含耕地0.0291公頃(0.4365畝)。
用途為住宅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三、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ㄒ唬┩恋匮a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按照《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無錫市市區(qū)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錫政規(guī)〔2023〕9 號)執(zhí)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采用宗地評估的方法確定。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
地上附著物補償(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按《無錫市市區(qū)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錫政規(guī)〔2014〕2號)執(zhí)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無錫市市區(qū)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錫政辦發(fā)〔2018〕118號)執(zhí)行。
?。ㄈ┣嗝缪a償費標準
按《無錫市市區(qū)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錫政規(guī)〔2014〕2號)執(zhí)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fā)〔2021〕87號)與《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錫政規(guī)〔2023〕4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xiāng)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按規(guī)定足額支付。
五、相關事項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及其它證明資料,到無錫市自然資源規(guī)劃局胡埭管理所(地址:無錫市濱湖區(qū)胡埭鎮(zhèn)芙蓉北路16號;聯系人:邊亮千;電話 0510-85599552)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xù),繳回土地證書。請相互轉告。逾期不辦理的,將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直接注銷土地證書。
六、公告時間
2024年9月15日—2024年10月13日
特此公告。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來源: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濱湖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