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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4-05640 | 生成日期 | 2024-09-27 | 公開日期 | 2024-09-27 |
文件編號 | — — | 發(fā)布機構 | 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濱湖分局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內容概述 |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濱湖區(qū)征補安置〔2024〕12號) |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濱湖區(qū)征補安置〔2024〕1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48條等有關規(guī)定,依據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政府擬征收土地公告濱湖區(qū)〔2024〕02號和征地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濱湖區(qū)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土地位于胡埭鎮(zhèn)劉塘村農民集體土地范圍內。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擬征收胡埭鎮(zhèn)劉塘村農民集體土地4.5292公頃(67.938畝),其中農用地0.9440公頃(14.16畝),耕地0.1898公頃(2.847畝);建設用地3.5852公頃(53.778畝)。
三、征收目的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fā)建設需要用地。
四、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按照《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無錫市市區(qū)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錫政規(guī)〔2023〕9號)執(zhí)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采用宗地評估的方法確定。
(二)青苗補償費標準
按《無錫市市區(qū)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錫政規(guī)〔2014〕2號)執(zhí)行。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
地上附著物補償(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按《無錫市市區(qū)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錫政規(guī)〔2014〕2號)執(zhí)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無錫市市區(qū)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錫政辦發(fā)〔2018〕118號)執(zhí)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fā)〔2021〕87號)與《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實施意見》(錫政規(guī)〔2023〕4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xiāng)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按規(guī)定足額支付。
附件:土地分類面積表
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土地分類面積表
項目名稱或地塊序號:劉閭路與月季路交叉口西南側地塊 單位:公頃
被征(用)單位 |
農用地 |
建設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計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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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面積 |
耕地 |
園地 |
林地 |
其他草地 |
其它農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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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面積 |
水田 |
水澆地 |
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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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埭鎮(zhèn)劉塘村農民集體 |
0.9440 |
0.1898 |
0 |
0 |
0.1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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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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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1 |
3.5852 |
0 |
4.5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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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集體 |
0.9440 |
0.1898 |
0 |
0 |
0.1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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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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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1 |
3.5852 |
0 |
4.5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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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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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0.9440 |
0.1898 |
0 |
0 |
0.1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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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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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1 |
3.5852 |
0 |
4.5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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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濱湖分局